丈夫婚前所建造的房子在婚后拆遷補償,并因此收到了23萬余元拆遷補償款,隨即丈夫轉賬了10萬元到其妻子賬戶。事隔四年多后,夫妻關系惡化,妻子起訴要求離婚,丈夫認為,既然兩人的關系已走到離婚訴訟的階段,妻子也應該返還這10萬元給他,否則就構成了不當得利。那么,這10萬元是否屬于不當得利呢?
案件由來
老陳與黃阿妹是夫妻關系,于2010年登記結婚,兩人都是二婚。老陳在婚前建造了一間房子,這間房子于2011年被拆遷,老陳因此獲得了23萬余元的拆遷補償款。收到這筆錢后,老陳當即轉賬了10萬元到黃阿妹的賬戶。對此,老陳解釋轉款原因是當時黃阿妹做生意要用錢。
2014年,老陳和黃阿妹因家庭瑣事等各種原因,感情出現了問題,關系開始惡化。黃阿妹于當年下半年離家出走,并于2015年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,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。
此時,老陳也向法院提起了不當得利之訴。他認為,婚前建造的房子屬于其婚前財產,該房子的拆遷補償款也應屬于其婚前的個人財產。2011年他將屬于拆遷補償款中的10萬元轉賬給黃阿妹時,雖然沒有明確該轉賬行為的性質,但不管這筆錢是讓黃阿妹保管、是借給黃阿妹做生意,還是贈與給黃阿妹,既然兩人之間已經進入到離婚訴訟階段,那么黃阿妹應該將本屬于老陳的10萬元返還給他,否則就構成了不當得利。
黃阿妹則認為,她和老陳是夫妻關系,至今沒有解除。丈夫劃賬給妻子用于家庭開支日常消費,是出于自愿的行為,老陳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侵占了老陳的利益構成不當得利。而且轉賬行為已過去數年,老陳并無提出任何異議,也早已過了訴訟時效。
何為不當得利?
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,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利益,如轉賬時匯錯了賬戶等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,沒有合法根據,取得不當利益,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。依此規定,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:1、一方取得財產;2、一方受有損失;3、取得財產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;4、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。
本案是否屬于不當得利?
法院認為,本案中老陳的主張并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。一方面,老陳在轉款時,兩人是特殊的夫妻關系,老陳并未舉證證明黃阿妹將收到的10萬元用于其個人使用,基于兩人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該款應視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老陳作為婚姻的一方,談不上受有損失。另一方面,據老陳自己陳述,其當時轉款10萬元給黃阿妹是因為黃阿妹做生意要錢,可見老陳的轉款是有原因的,是自愿、積極的行為,轉款對象明確具體,不存在“誤轉”的情形,該轉款行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。最終,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老陳的訴訟請求。(以上人名均為化名)